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35號
原 告 茂誠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李旺
訴訟代理人 李東洲
被 告 伯斯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惠玉
訴訟代理人 林玲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伯斯室內裝修有
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後7日內補正左列事項:
㈠請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詳細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方
式及對被告所提異議狀陳述意見。(檢附異議狀影本1件)
。
二、被告亦請於7日內提出
答辯狀1件及繕本1件,詳細敘明
系爭
防水工程有如何漏水問題及滲水現象,及其相關證明文件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