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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4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特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陳春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佑菖科技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 款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6 萬3721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8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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