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
原 告 昱基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葉裕民
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
律師
複 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
聲請對久仲泰營造有限公
司發
支付命令,
惟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
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
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肆
仟叁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
新臺幣叁仟捌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
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