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 原   告 昱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裕民 訴訟代理人 朱柏璁律師 複 代理人 江明軒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曾聲請對久仲泰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叁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 仟叁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 新臺幣叁仟捌佰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 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