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建簡字第54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久仲泰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悅在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昱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上訴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叁拾玖萬玖仟叁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陸仟肆佰
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
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
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