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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原   告 方谷工程行即劉心中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風尚名品國際有限公司黃建榮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及法定代理人、被告 法定代理人之年籍、身份證字號、正確送達住址及戶籍謄本(記 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並應按應 受送達之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;又起訴,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 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此為法定必備之 程式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119條第1項、第 244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 文。 二、上列原告與被告風尚名品國際有限公司黃建榮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原告雖提出陳報狀更正起訴狀所載被告為「風尚 名品國際有限公司黃建榮」,然依其起訴狀所載,若以風尚 名品國際有限公司為被告,亦未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年籍、 身份證字號及正確送達住址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 補正,如未補正,即駁回訴訟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,裁定如主文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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