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風尚名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 被 上訴人 原   告 劉心中即方谷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心中即方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 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, 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 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 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1  月  2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3  年  11  月  2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錫欽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