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風尚名品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建榮
被
上訴人
原 告 劉心中即方谷工程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心中即方谷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
拾貳萬玖仟壹佰柒拾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,
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
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
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