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建簡字第76號
原 告 超麗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玉華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丞真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
定
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
法條第1 項所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35,62
5 元,應繳納裁判費3,640 元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0
日以103 年度北補字第563 號裁定,限原告於收受
上開裁定
後5 日內補繳,該裁定已於103 年10月21日送達原告所指定
之
送達代收人,並經其
受僱人收受,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有
送達證書1 紙、本院臺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份附卷
可稽,
其訴應認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