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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0號 原   告 永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程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 蔡金峰律師 被   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法定代理人 張新仁 訴訟代理人 吳仲展       周立仁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 翁志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 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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