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0號
原 告 永昶水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文程
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
律師
複代理人 蔡金峰律師
被 告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
法定代理人 張新仁
訴訟代理人 吳仲展
周立仁律師
上 一 人
複代理人 翁志明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三日上午十
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