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5號 原   告 志承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叁拾捌萬捌仟陸佰零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仟壹佰玖拾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