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
原 告 佑茂設計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何明翰
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
律師
被 告 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瞿鴻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繳
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
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起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
依
職權調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
遷讓房屋等事件,其聲明第一
項為請求承攬報酬新臺幣(下同)221,025元:聲明第二項
為被告應另給付每月6,300元相當租金之
不當得利,有
起訴
狀1份附卷
可按。則原告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即應以本件訴訟
所需之辦案
期間約30個月乘以每月6,300元所得189,000元為
推定價額,加計第一項之221,025元,總計為410,025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
上開裁
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
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