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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建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88號 原   告 佑茂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明翰 訴訟代理人 蔡坤廷律師 被   告 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瞿鴻軒 上列原告與被告汎思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 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起訴。 理 由 一、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得依 職權調查證據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房屋等事件,其聲明第一 項為請求承攬報酬新臺幣(下同)221,025元:聲明第二項 為被告應另給付每月6,300元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,有起訴 狀1份附卷可按。則原告聲明第二項之價額即應以本件訴訟 所需之辦案期間約30個月乘以每月6,300元所得189,000元為 推定價額,加計第一項之221,025元,總計為410,025元,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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