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
原 告 海騰海運
承攬運送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均輝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
聲請對法威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法威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,茲
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
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余欣璇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