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海商小字第 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7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海商小字第3號 原   告 海騰海運承攬運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均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,曾聲請對法威實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法威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壹萬陸仟壹佰壹拾捌元,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,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7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