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天胜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周志忠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
17萬3,5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436 條第2 項、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
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
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
書 記 官 賴敏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