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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海商簡字第 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海商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 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 17萬3,55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820 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第2 項、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○○○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  官 胡宏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賴敏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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