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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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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消小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旅遊團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消小字第39號 原   告 羅明道 被   告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(原名晶綻旅行社有限公       司) 法定代理人 林采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原定民國一○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,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○四年 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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