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消小字第39號
原 告 羅明道
被 告 京金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(原名晶綻旅行社有限公
司)
法定
代理人 林采語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旅遊團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原定民國一○四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
宣判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五九條規定,變更宣判日期為民國一○四年
七月三十日下午五時在第一法庭宣判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上列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