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25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陳文土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友
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
債務人異
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反訴上訴
訴訟標
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零玖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
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
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