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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012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0125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陳文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住友不動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之反訴部分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反訴上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零玖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貳仟捌佰貳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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