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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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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03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酬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0358號 原   告 碩通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通 被   告 東鼎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設於花蓮市鎮○街○○號,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 料查詢明細表在卷可稽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 ,本件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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