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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07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0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  告 皮耶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沈倖如 反訴被告即 原   告 榮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榮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 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。然查, 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伍萬壹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陸佰 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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