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0705號
反訴原告即
被 告 皮耶軟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沈倖如
反訴被告即
原 告 榮利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傅福春
上列
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榮利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
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壹仟元。然查,
本件反訴之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壹拾伍萬壹仟元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壹仟陸佰陸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陸佰
陸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如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