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086號
原 告 老豐利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
惟誠
訴訟代理人 任智寬
被 告 金卡爾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連政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3日所為
裁定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「桃園縣蘆竹鄉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桃園
市蘆竹區」;「桃園縣楊梅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桃園市楊梅
區」;日期欄「民國103年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民國104年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
段定有明文。前項規定,於裁定
準用之,此觀同法第239 條
規定甚明。
二、
經查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
之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、第239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