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84號
原 告 劉森雨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,曾
聲請對龍登出版有限公司發
支
付命令,
惟龍登出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
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
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,應繳
裁判費壹仟捌佰捌
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
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美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
書記官 楊夢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