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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118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股利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1184號 原   告 劉森雨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股利事件,曾聲請對龍登出版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,惟龍登出版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(下同)壹拾柒萬柒仟玖佰貳拾元,應繳裁判費壹仟捌佰捌 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壹仟叁佰捌 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9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夢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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