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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18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1805號 原   告 立豐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東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致彰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陳致彰之最新戶籍 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,逾期不補正,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;又起訴,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,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,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,逾期未補正,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、第244條 第1項第1款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,本件原告以「陳致彰」為被告提起訴訟,並於起訴狀上 載明被告陳致彰之住所地,惟本院寄送訴訟文書於該住所地 時,卻以「無此地址」為由遭退回,原告復未提供被告陳致 彰之年籍資料(如出生年月日)及身分證字號,本院實難以 確定「陳致彰」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,無法特定具體當事 人,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,應予補正,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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