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996號
原 告 煌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陸京鴻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黃淑玲發
支付命令
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肆萬元,
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
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宏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