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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21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21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鳳凰飛鏢體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KIM YOUNG WON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建璋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貳拾壹萬元 ,應徵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4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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