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敏華
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
律師
複代理人 陳品鈞律師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秀麟
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
陳宏銘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