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謝秀麟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
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本訴部分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
萬零貳拾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;反訴
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元,應徵上訴審裁
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,合計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,未
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
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李宜娟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
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9 日
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