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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22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4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01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反訴原告 宜得仕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秀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淨吏設備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 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肆 萬零貳拾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;反訴 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元,應徵上訴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,合計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貳拾伍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之規 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 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4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官逸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