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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226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2266號 原   告 弘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被   告 蕭祖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︰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貳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叁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萬柒仟零叁拾貳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臺北市計程車客 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第21條在卷可稽,是本 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。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 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 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97年7月25日與原告訂立臺北市計程 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(下稱系爭合約) ,原告並將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小客車號牌0面及行車執 照1枚交付被告營業使用,約定被告每月應支付管理費,並 負擔該車稅費、保險費、違規罰款等一切費用,如被告違反 系爭合約第19條各款規定,經原告書面催告7日內仍不處理 ,原告得解除契約,逕行收回牌照、行車執照。詎被告因酒 後駕車被查獲,遭吊扣駕照1年,復於103年8月吊扣駕照期 間駕車,遭裁處吊銷駕照,是被告顯已喪失駕駛資格,原告 遂於103年8月14日以存證信函通知被告終止系爭合約,並請 求返還牌照等,惟被告均置之不理。又被告陸續積欠服務費 、保險費、違規罰款共新臺幣(下同)47,032元,經催討仍 拒不給付,爰依系爭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返 還上開牌照、行車執照及積欠之費用,並聲明:㈠被告應將 牌照號碼328-YD號號牌2面、行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;㈡被 告應給付原告47,032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;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。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。 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北市 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、郵局存證信 函暨回執、駕照吊銷(扣)查詢、欠賬明細表、舉發違反汽 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、汽車保險證、違規罰款繳費收據 等為證。按系爭合約第19條約定:「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 ,經甲方書面催告7日內仍不予處理,甲方得一造解除契約 ,逕行收回牌照、行車執照,並至本市監理處登錄契約解除 。甲方所收之保證金,結清債務後有餘無息退還,不足向乙 方追償。(一)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,車輛肇事危 及甲方權益、酒後駕車及車輛從事不法行為用途、參與妨害 社會秩序行為、違反法令規定、職業駕駛執照、職業登記證 被吊扣、吊銷、註銷者。(二)乙方未按約定日期繳交本契 約所規定之各項費用者。」、第4條約定:「…當契約終止 或解除契約時,乙方應將行車執照及號牌兩面交予甲方向監 理機關辦理撤銷,乙方並結清一切帳款,...」等語,則被 告因酒後駕車遭吊扣駕照,且有未依約繳納管理費、保險費 、違規罰款之情形,原告即得依約終止系爭契約,並請求被 告返還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用小客車車牌0面、行車執照1 枚及清償一切帳款。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 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 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法第1項規定,視 同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系爭合約之 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應將牌照號碼328-YD號號牌2面、行 車執照1枚返還予原告,及請求被告給付47,032元,暨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本件訴訟費用額 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(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000 元 合 計 1,000 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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