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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23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 原   告  許水樹 訴訟代理人  張仕賢律師 被   告 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智銘 被   告  戴國真        戴文杰        戴安娜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196萬0,657元(計算式見原告103年10月27日書狀第6至8 頁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,503元,扣除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 8日所繳納之裁判費4,410元,尚需補繳1萬6,093元,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11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曾東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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