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323號
原 告 許水樹
訴訟
代理人 張仕賢
律師
被 告 民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兼
法定代理人 陳智銘
被 告 戴國真
戴文杰
戴安娜
上列
當事人間
遷讓房屋等事件,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196萬0,657元(計算式見原告103年10月27日書狀第6至8
頁)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萬0,503元,扣除原告於民國103年8月
8日所繳納之裁判費4,410元,尚需補繳1萬6,093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
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
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雲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3 日
書記官 曾東竣