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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27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2732號 原   告 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施惠美 被   告 陳正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9 月23日22時55分許,在 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號路旁,基於強制犯意直接 上前攔阻訴外人莊沛荃所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-00 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且因被告不段敲打該車前 方引擎蓋,造成系爭車輛毀損,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損害賠償,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南港區。又被告 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,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,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及被告住所地之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 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,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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