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2732號
原 告 芯芮生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施惠美
被 告 陳正宏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
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
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、第15條第1 項、第28條第1 項分
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9 月23日22時55分許,在
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 號路旁,基於強制犯意直接
上前攔阻訴外人莊沛荃所駕駛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-00
號自用小客車(下稱
系爭車輛),且因被告不段敲打該車前
方引擎蓋,造成系爭車輛毀損,
爰依侵權行為
法律關係請求
被告損害賠償,是本件侵權行為地在臺北市南港區。又被告
住所在臺北市南港區,此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
可稽
,
揆諸前揭規定,本件應由侵權行為地及被告
住所地之臺灣
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
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李易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