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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3348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3348號 原  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      賴錦新 被   告 承鼎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承和 訴訟代理人 徐暐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3 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 終結,同年月31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 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︰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 胡宏文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鄭玉佩                 通 譯  吳亞恬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,並諭知將判決主文、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,記載於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肆拾叁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兩造各負擔二分之一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;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叁仟壹佰肆 拾叁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(下同)10萬4,664元本息,嗣於本院審理時減縮請求6 萬4,000元本息(見本院卷第35頁),應核原告請求金額之 減少,應屬聲明之減縮,依上規定,即無不合。 二、原告主張:伊與訴外人成金國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,經 本院以民國103年1月27日北院木103司執天字第2066號移轉 命令(下稱系爭移轉命令)將成金國對被告之薪資債權3分 之1、獎金4分之3移轉予伊。詎被告於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 ,自103年1月起至同年8月止迄未按成金國任職期間每月投 保薪資2萬4,000元計付1/3薪資債權共計6萬4,000元予伊, 屢催未果。爰依系爭移轉命令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求為命 被告給付6萬4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 利息之判決。 三、被告則以:成金國於伊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即離職,嗣因積 欠伊債務始繼續任職等語,資為抗辯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本院103年1月6日103年度司執 字第2066號扣押命令及系爭移轉命令、台北中崙郵局第1094 號存證信函、郵件收件回執為證(見本院卷第5至12頁),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3年度司執字第2066號執行卷宗核閱 無訛(影卷外放)。被告雖抗辯:其收受系爭移轉命令後, 成金國旋即離職,嗣因積欠其債務,始返回繼續工作云云。 查:成金國於100年3月18日由被告申請加入勞保,迄同年12 月23日退保,復於102年3月12日由被告申請加入勞保,迄未 辦理退保等情,有成金國之勞工保險保險人投保資料可稽( 見本院卷第31至33頁),是被告此部分辯解,固無足採。惟 :被告於103年2月10日始收受系爭移轉命令,有送達證書附 於上開執行卷宗為憑,依上說明,被告應以收受移轉命令翌 日起始付移轉債權予原告之義務,故原告請求被告自收受系 爭移轉命令翌日即103年2月11日迄同年8月止移轉成金國薪 資債權3分之1即5萬3,143元【計算式:24,000÷3×(6+18/ 28)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予准許;逾此範圍,不應准許 。 七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移轉命令及債權讓與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5 萬3,143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自103 年12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;逾此範圍,即無憑據,應予駁回。原告勝訴部分,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 第2項規定,依職權分別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。 八、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 證據,經本院斟酌後,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,自 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,併此敘明。 九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、第392條第2項、 第79條,判決如主文。本件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算書確定 如主文所示金額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鄭玉佩 法 官 胡宏文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(新臺幣)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,110元 合 計 1,110元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 段○○○ 巷○ 號)提出上訴狀。(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玉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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