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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37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 原   告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儁芳 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律師 被   告 李建良 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告李建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。 理 由 一、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53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,000元,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此有本院 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,其溢繳部分220元,應予返還。 三、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錫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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