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711號
原 告 橙橙設計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儁芳
訴訟代理人 吳奕綸
律師
被 告 李建良
訴訟代理人 王晨桓律師
上列
當事人因與被告李建良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原告起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53,0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
判費1,000元,
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,此有本院
之收據2張在卷為憑,其溢繳部分220元,應予返還。
三、
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