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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38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27號 原   告 駿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被   告 蕭立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,有原告提 出之被告之身份證影本及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 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 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,顯係違誤。 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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