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27號
原 告 駿瑞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翟光華
被 告 蕭立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號 ,有原告提
出之被告之身份證影本及其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乙份在
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
地方法院管轄。
兩造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
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
訴,顯係違誤。
三、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張明輝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
書記官 劉曉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