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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385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53號 原   告 駿欣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光華 被   告 蘇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,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基隆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 號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表1件附卷 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,亦無兩造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起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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