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853號
原 告 駿欣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翟光華
被 告 蘇台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
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
使職權者,由其
居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
管轄法院。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為基隆市○○區○○里○○路○○○巷○○
號,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表1件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,本件自應由臺
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。且依原告所提出之合約書,亦無
兩造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郭麗萍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
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
由,向本庭提起
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紀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