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3932號
抗 告 人
即
被 告 荷泰光電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嘉瑜
訴訟代理人 黃惠鈴
相 對 人
即 原 告 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何宜瑾
上列
抗告人因與凱群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,
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,
查
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,未據抗告人繳納,茲限該抗
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逕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○○○號)如數繳納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抗告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葉詩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錫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