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267號
原 告 曜越電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培熙
訴訟代理人 鄭懷君
律師
殷節律師
被 告 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超賢
訴訟代理人 王凱正
上列
當事人間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
三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原告另應於
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大立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
監
察人王超立之最新
戶籍謄本(含記事欄)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詹駿鴻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
書記官 張閔翔