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4396號
原 告 恆譽防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凃維真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王鼎室內裝修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玖拾叁萬伍仟元,應繳
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,扣除前
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肆
拾元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