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簡字第1479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迦南服飾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秀彬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俐俐間返還
不當得利等事件,上訴人提
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萬856
0 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
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趙子榮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