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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19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1905號 原   告 弘基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燈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泉興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壹拾 貳萬叁仟伍佰玖拾肆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 仟叁佰叁拾元,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,尚應補繳叁佰叁拾元 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沈佳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紀元 附表: 訴之聲明第1 項為「被告應將牌照號碼466-A2,號牌二面、及行 車執照一枚返還原告。」,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 00元,訴之聲明第2 項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93,594元,及自本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年息5 %之利息。」 ,訴訟標的價額為93,594元,以上合計123,594 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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