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
原 告 華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中良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
公司發
支付命令,
惟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
期間內
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,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17,112 元,應繳
裁判費3,
4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920 元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5 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