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12號
原 告 華速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中良
被 告 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全智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,經審判長定
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
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
文。
本件原告曾
聲請對被告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
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
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外,尚應補繳2,920 元
,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後5 日內
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
可
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
書記官 鄭玉佩