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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290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3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2902號 原   告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鴻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事件, 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,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;且 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,亦不得以之為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,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所載系爭訴訟標的(即臺北市○○ 區○○○路○段○號十一樓建物)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 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,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,即逕送 鑑定,所需鑑價費用由原告先行繳納;併請具狀敘明請求確認建 物使用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,以利訴訟之進行及被告之答辯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曉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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