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291號
原 告 林誠吉
訴訟
代理人 林辰彥
律師
複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
黃淑怡律師
被 告
法定代理人 胡永吉
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
複代理人 陳雅亭律師
被 告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郭照月
訴訟代理人 王南雄
胡見廣
被 告 寶富鐘錶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陳馬蓮
上二人共同
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拆除招牌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
書記官 陳香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