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307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吟桂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史明法
訴訟代理人 沈哲言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家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
押金事件,
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拾伍萬壹仟貳佰
元,應徵上訴審
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如
數補繳,逾期不繳,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臺北簡易庭
法 官 劉亭柏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6 日
書記官 林宏宇