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
原 告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浩銅
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
上列原告與
被告徐俊維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溢繳之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
聲請並得
依職權以裁
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依
法應徵收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。
惟原告繳納3,000元,有本
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
可稽,其溢繳部分2,000元,
應予返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