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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34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3408號 原   告 信義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浩銅 訴訟代理人 蘇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俊維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元應予返還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,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0,000元,依 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惟原告繳納3,000元,有本 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稽,其溢繳部分2,000元, 應予返還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,裁定如主文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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