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390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8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390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佳紘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紘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騰交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叁萬貳 仟捌佰捌拾肆元,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壹佰壹拾元,未 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 ○○○巷○號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8   月   1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宏宇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