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34號
原 告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廣播電臺
法定
代理人 宣介慈
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
律師
張衛航律師
林美倫律師
複代理人 安玉婷律師
被 告 巽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世忠
訴訟代理人 楊敏宏律師
複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回復原狀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
十時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