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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479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4799號 上 訴 人 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之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,惟未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伍拾萬肆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佰陸拾伍元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駁回其 上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,特 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建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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