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799號
上 訴 人 樂活醫務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楊
適旭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紹元醫療儀器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
提起上訴,
惟未繳納
裁判費。查,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
拾肆萬肆仟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貳拾伍元,茲
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、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
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(臺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,
駁回其上
訴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
以上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
書記官 吳建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