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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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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52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5231號 原   告 葉芸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5  月   8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5  月   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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