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
103年度北簡字第5231號
原 告 葉芸彤
上列原告與
被告大予行銷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玖萬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
院如數補繳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蔡寶樺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
書記官 陳福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