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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訂於115年9月16日(星期三)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,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。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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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538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運費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5380號 上 訴 人 合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菲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 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68,622元 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6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(10048臺北市○○○路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 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4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英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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