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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55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5557號 原   告 寬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智鴻 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普科科技實業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貳 拾捌萬玖仟捌佰元,應繳裁判費叁仟零玖拾元,扣除已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裁判費貳仟伍佰玖拾元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5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 5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福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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