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
原 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沈養廉
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
律師
陳朝銘律師
被 告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
上列
當事人間確認買賣
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
住所地之法
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
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
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弄○號五
樓,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
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
兩造
間既無
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
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
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
法 官 文衍正
以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
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
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
書記官 吳純敏