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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58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5834號 原   告 飛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養廉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      陳朝銘律師 被   告 李玉海律師即鴻禧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不動產契約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;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。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條第一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巷○○弄○號五 樓,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 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。兩造 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,原告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 管轄之依據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北市○○○路 ○段○○○巷○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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