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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北簡易庭 103 年度北簡字第 596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3 年 05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票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3年度北簡字第5967號 原   告 上捷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祥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高峯營造事業股份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  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肆佰叁拾肆元,應   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貳佰捌拾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  新臺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柒佰捌拾元,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臺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3  年  5   月  30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純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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